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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陈忠林(4)

2.坚持一国船舶是旗籍国领域的延伸,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不符

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土地完整是当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当代各国规定刑法空间效力的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一国的领土是该国行使主权的“对象和空间”、“尊重一国主权就应首先尊重一国领土完整,而尊重该国领土完整就是尊重该国主权的表现”,是当代国际法学界的共识。由于国家领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排他性”,因而在国家领土主权问题上,相互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就表现为一国领域内不允许他国领土的存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规定,一国的内水,领海等都属于沿海国领土主权的范围。如果承认一国船舶是旗籍国领域的延伸,无疑是说在我国的内水和领海范围内,将会出现“将存在着不断变化着”外国的领域,出现外国的领土和我国领域并存并立,相互竞争的情况。用一国船舶是“拟制领土”的理论,来解释外国船舶在我国领域内的地位,难免有侵害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之嫌;如果用这种理论来解释我国船舶在他国领域内的地位,在国际法学界恐怕很少有人会认为这认为符合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在我国国际法学界,认为“根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注:王铁崖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第207页;
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167页。),
是主导性的观点;即使主张对船舶、航空器的管辖属于“属地管辖”的人也认为,“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通过他国领海或领空的船舶、航空器等,如果有“任何违反所在国法律的行为,该国法院有权管辖”(注:陈致中:《国际法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第61页。)。而这种管辖,显然只能是基于领土主权的属地管辖。国外国际法学界的通说也认为,“沿海国对于内水拥有完全的领土主权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除了拥有强制主权权限的国家船舶以外,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原则上属于属于港口国的主权范围”,“在外国内水的船舶没有治外法权,因此,它们受沿海国的领土主权”“特别是警察权和司法权的管辖”。即使对拥有豁免权的外国军舰等国家船舶,“港口国在港口‘良好秩序’即公共安全和秩序受到损害时”,也“可以行使其主权”(注:[德]英戈·冯·闵希,《国际法教程》,世界知识出版社,第324页。);“国际法给予每一个国家”的军舰“主张豁免当地管辖的权利”,然而,“这并不妨碍当地法律适用于享受豁免的人们,虽然这并不允许对它们强制执行当地法律”(注:[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330页。)。可见,任何在他国领域内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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