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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陈忠林(5)
都不得视为旗籍国的领土(最多只能享有国际法规定的“豁免权”,而不能行使领土主权),是国内外国际法权威们的一致看法,笔者认为,在国家领域这样一个只能根据国际法来解决的问题,我们刑法学者应该尊重国际法学界的意见。


主张船舶是旗籍国的领域,不仅在理论上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法条约;从实践角度看,也会使我国政府和我国的司法机关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例如,当在我国港口或内水中的一般外国船舶中发生的犯罪严重影响了我国秩序(如外国人对外国人实施的杀人、抢劫等恶性犯罪),或者侵害了我国的利益(如外国人对我国政府或公民实施犯罪),如果承认船舶是旗籍国的领土,我国司法机关机关就无权行使属地管辖,在未经旗籍国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登船搜查,逮捕有关人犯等保护我国秩序和国家、公民利益的必要措施。如果这样的话,必然会削弱我国应有的领土主权,限制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维护我国正当利益的必要手段。相反,当我国船舶在外国领域内时,如果坚持在他国领域内的我国船舶是我国领土,那么当其中发生的犯罪干扰了所在国的秩序,而后者根据国际法行使属地管辖,采取了登上我国船舶进行搜查、逮捕等国际法允许的司法措施时,那我国政府就必然会面临一种进退维谷的两难局面:根据船舶是旗籍国领土的主张,对沿海国行使主权提出抗议吗?必然会因无国际法根据而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默认这种“侵犯我国主权”的行为吗?又显然又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尊严。

3.对一国船舶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旗籍国刑法,是国家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的体现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分析,完全可以得出船舶不是旗籍国领域,对在我国船舶中发生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不应用属地原则作为理论根据的结论。但是,对船舶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象我国刑法学界和国际法界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用国家的属人管辖权来加以解释呢?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也只能给一个否定的回答。因为,(1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用属人管辖来解释对船舶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旗籍国刑法,没有法律和理论根据。因为就笔者所知,不但在有关的国际法文件中没有类似的规定,而且国外的国际法理论也没有类似的提法;(2)从刑法角度看,用属人管辖作为对在我国船舶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根据,必然与我国《刑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相冲突。首先,
由于属人管辖的对象是本国公民,用属人管辖无法解释对在我国船舶中犯罪的外国人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况。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说外国人一登上我国船舶就变成了中国人。其次,即使认为可以根据属人管辖对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那我国《刑法》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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