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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基层法院一审婚姻案件管辖制度的适用与补充/何定煌
浅谈我国基层法院一审婚姻案件管辖制度的适用与补充
1978年的改革开放,为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同时也带来了人口流动的频繁性与广泛性,从而影响着我国公民的思想观念,尤其在婚姻家庭观上较为明显。1987年-2020年,我国离婚登记对数从58万对攀升至415万对,1987年-2020年粗离婚率从0.5‰攀升至3.8‰。离婚率的攀升,必然导致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多。离婚案件当事人出现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种类与数量也随之增长,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客观存在的举证困难等原因,导致此类婚姻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法律的公信力。因此,本文将对我国公民一审离婚案件管辖制度的适用分析如下;
我国涉及一审婚姻案件管辖制度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如下几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1、……;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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