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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基层法院一审婚姻案件管辖制度的适用与补充/何定煌(2)
以上六条法律法规是关于一审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到的管辖依据有:1、住所地,2、经常居住地,3、被监禁地,4、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
我国公民因社会发展,生活工作所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产生有以下几类情形:1、外出务工人员,在外购房生活,但户口仍未迁入经常居住地的;2、嫁做他人妇,户口仍在娘家的;3在外工作,虽未在外购房,但常年在外生活工作,甚少回住所地的;4、被告常年在外,原告不知在何处;此四类情形,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规定,均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因法律对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做规定,工作证明、租房证明是否足以能成为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材料尚不明确,另外即使法官对此证据认定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材料,但是原告想要获取相关证明也是件比较困难的事情。故而,原告想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可能性实为较小,前往被告住所地起诉实为无奈之举。
另外,被告被监禁地、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在何处、何时被采取?原告不知情是符合常理且实践中常有发生的事。因为如果在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原告已经和被告分开生活,仅告知了被告父母,但被告父母却未告诉原告,从而导致原告对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无从所得。此种情形,原告也只好起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但原告很难有证据证明其已离开一年,故而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极有可能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也需要原告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居住地,对于原告而言,这些材料往往是很难获得的。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我国在读大学生,研究生若发生离婚纠纷,实际情形他们经常居住地确实属于学习、科研所在地,但寒暑假或者节假日,他们回老家度过,是否符合本条规定实践中仍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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