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基层法院一审婚姻案件管辖制度的适用与补充/何定煌(3)
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物质、科技水平的提升,同时也改变着我国公民婚姻观念。随着追求个人自由、个人价值观的传播,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社会的改变,改变着公民的思想,也改变了公民的生活方式,我国人口流动的频繁性和区域性明显加强,夫妻之间多年分开生活的案例不在少数。鉴于夫妻之间本已多年未共同生活,双方了解也逐渐弱化,一方想要获得另一方的相关生活信息实属困难。原告即使知晓被告不在住所地生活,根据我国现有的民诉法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生活证明材料,其也无法在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的发展,使之出现了与法律规定不完全匹配的情形。民诉法有关国内一审婚姻案件的管辖规定,难以完好的保护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法律的不完善,基层法院办案压力的增长,一定程度上导致婚姻案件当事人有被推脱管辖之情形发生,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更不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因此,作者认为,出于已经产生的案例事实,和社会变革的实际情形,对于我国一审国内公民婚姻案件的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对经常居住地相关证明材料的范围类型作出规定,同时也可以研究分析关于一审国内婚姻案件的管辖,原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均有权且应当管辖。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以上所列类型原告起诉时对管辖法院的不清晰,同时减少起诉成本。另一方面重要的是,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度,真正使公民尊敬法律,提升法律尊严。达到公民尊法守法的社会效果,使法律成为复兴中华民族,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和支撑。
作者: 何定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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