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的民法典意义/王礼仁
王礼仁: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的民法典意义
在民法典颁布前,程序瑕疵婚姻效力争议主要采取行政程序解决。由于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各地法院逐步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尤其是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和民法典生效后,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越来越多。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年至2021年3月适用民事程序审理三起“被结婚”案件。其中周某身份被表妹冒用与张某结婚后,周某提起行政诉讼,因超过起诉期限,被两级法院驳回起诉。周某选择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法院判决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另两个“被结婚”者杜某和姜某,则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分别判决杜某与王某龙婚姻关系不成立、姜某与盛某众婚姻关系不成立。
民法典将婚姻法纳入婚姻家庭编,并取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制度,确立婚姻效力纠纷的民事性质。婚姻效力纠纷回归民事是民法典的重大成果之一。上述三个判例是在民法典草案出台和民法典生效后的判决,是践行民法典的司法例证。在民法典时代,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1.“婚姻登记行为效力”属于民事性质。行政程序以“婚姻登记行为效力”为审查对象,并以登记行为合法性标准判断婚姻登记行为是否有效。这就需要弄清“婚姻登记行为效力”的性质及其与婚姻效力的关系。只要简单分析一下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判决结果,便可知道“婚姻登记行为效力”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性质。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主张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其目的显然是要否定婚姻效力。而行政判决确认登记行为无效的结果,则无疑是对婚姻效力的否定。行政程序对婚姻登记行为效力的审查和判断,本质上是对婚姻效力的审查和判断。婚姻效力系民事关系效力,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可谓大道至简。2.从法律体系上看,瑕疵婚姻效力属于民法典所辖范畴。瑕疵婚姻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婚姻登记的产物,可谓同源同质。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曾将使用虚假证件骗取婚姻登记等瑕疵婚姻作为无效婚姻,仅因其是否都属于无效婚姻存在争议而删除。但其民事性质不会改变。3.行政程序的功能与婚姻效力纠纷不匹配,犹如方枘圆凿。行政程序的起诉期限、受理条件、证据规则、审查对象、判断标准等均不适用婚姻效力,难以完成其诉讼使命。行政程序对“婚姻登记行为效力”的审查是一种扭曲的诉讼模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则容易对婚姻效力造成误判。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具有正当性与优越性,民事程序自然成为民法典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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