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的民法典意义/王礼仁(2)
二、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是落实民法典的客观需要
现实生活中身份被他人用于结婚的“被结婚”或其它程序瑕疵婚姻纠纷时有发生,但其“救济难”和“处理乱”并未得到彻底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适用行政程序的救济路径选择错误。民事程序则是治理“救济难”和“处理乱”的有效法律武器。不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不仅会导致当事人彻底丧失民事权利救济路径,更会造成实体处理上的标准混乱,破坏民法典的统一和尊严。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案件,其意义至少有三:1.解决了长期困扰当事人的“诉讼难”的法律难题,为当事人选择救济路径提供了正确的法律指引,避免当事人在选择救济路径上走弯路,甚至陷于困境。2.为正确司法提供了科学方法,避免行政执法上的“二难现象”,即要么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要么违法受理和违法处理。3.为适用民法典审理程序瑕疵婚姻效力提供了实践支撑。民事判例证明民事程序才是解决程序瑕疵婚姻的有效手段,立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三、走出误区才能为民法典提供民事程序保障
长期以来,认为民事程序不能审理瑕疵婚姻效力的主要理由有“无权审理说”与“无法审理说”。
“无权审理说”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婚姻效力的认定以及婚姻的解除,有赖于结婚登记行为效力的先行解决”。“行政确认行为”无疑是瑕疵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护身符和民事诉讼的栏杆。这是一个误区。其一,民事程序不是审理行政行为,而是审理婚姻效力。其二,婚姻效力争议是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其三,民法典及其配套民事规范是判断婚姻是否成立有效的唯一标准。其四,所谓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并不能决定民事婚姻是否成立有效。相反,民事婚姻是否成立有效则决定婚姻登记行为有效与无效。因而,“婚姻效力认定以及婚姻的解除,有赖于结婚登记行为效力的先行解决”的观点,显然不符合民事婚姻效力的特点。
“无法审理说”认为,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姓名错误,尤其是虚假姓名结婚一方下落不明,没有明确的被告,民事程序无法审理。这实际上是把“被告身份信息不明”与“没有明确的被告”相混淆。“被告身份信息不明”与“没有明确的被告”是两个范畴。虚假身份信息结婚的被告是明确的,即婚姻登记中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当事人就是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则可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不存在民事程序不能审理问题。所谓民事无法审理,主要是认识问题。只要是民事案件,就没有民事程序不能解决的问题。即使民事程序存在障碍,也只能修改完善民事程序,而不是适用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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