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现代展开》绪论/欧锦雄(2)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各国法律的源头。英国和美国刑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具代表性的刑法。在古代和近代,英美刑法曾以普通法(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其刑法理论并不发达,更未形成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自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起,英美国家制定了许多成文刑法规范,制定法逐渐占主导地位,英美现代刑法学也开始发展起来,其犯罪构成理论同时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英美刑法学者常用“犯罪要件”、“刑事责任要件”等来说明犯罪成立要件,其相应的理论实际上就是犯罪构成理论。目前,在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里,其学者对犯罪构成体系存在较大的争论,格兰威尔·威廉姆斯(Glanville Williams)等学者认为,犯罪构成体系仅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要件,“无辩护理由”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其主张“犯罪行为---犯罪心态”两要件体系, 而法官兰哈姆(Lanham)等学者认为,犯罪构成体系包括犯罪基本要件(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和“无辩护理由”,即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英美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中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犯罪心态”、“辩护理由”的理解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法里,其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内容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因此,英美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各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和诉讼程序性的辩护理由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沙俄时期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原苏联刑法学者们的不懈努力,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成为其通说。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刑法学仍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其通说。我国古代和近代并没有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自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以来,我国刑法学引进了德日犯罪构成理论,至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深受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影响。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刑法学转而引进新的犯罪构成理论----苏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这一犯罪构成理论影响下,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逐渐形成和发展,至今,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依然是我国的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组成,若某一行为缺少其中一要件,即不能构成犯罪。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刑法学者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了质疑。陈兴良教授提出,我国应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倒重来”,并以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取而代之,周光权教授等学者则借鉴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赖早兴教授、贾凌教授等学者则主张,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 何秉松等教授主张应改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他们提出了“不要犯罪客体的‘三要件说’”(朱建华教授和肖中华教授等的观点)、“不要犯罪主体的‘三要件说’”(胡学相教授等的观点)、“二要件说”(杨兴培教授的观点)以及“动态的犯罪构成系统论”(何秉松教授的观点)等理论。与此同时,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冯亚东教授、黎宏教授等学者在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辩护。张明楷教授则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一统中国大陆刑法领域的状况进行了批评,他提出了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上让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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