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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现代展开》绪论/欧锦雄(3)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刑法学者在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专著,对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各种各样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大量的真知灼见,并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们对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已研究得非常透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是否已尽善尽美?是否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呢?犯罪构成理论是实践性较强的理论,在纷繁复杂并变化发展的社会里,犯罪现象复杂多变,而国家治理和防控犯罪的策略并非一成不变的。在现代法治社会里,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始终坚持的法治原则。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建立和发展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也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变异势必会影响到对犯罪概念的理解,影响到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影响到犯罪种类范围的确定,从而导致犯罪构成理论的变化。从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历史看,刑法学者对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理解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犯罪概念的理解,继而影响到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内在构造的变化。社会是永远在变化发展的,理论是服务于社会实践的知识体系,社会变化到一定的程度,势必引发理论的改良和变动,所以,永世不变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存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实践理论,而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是刑事司法实践的永恒主题,因此,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应永远在路上。
法国哲学家勒内•笛卡儿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写道:“我意识到如果我希望在科学中确立任何稳固的持久的东西,那么,就有必要在我有生之日彻底清除一切东西,再从根本上重新开始。”“我在这里独自生活,我将全身心地、毫无保留的对我的旧信念进行全面的清理。”在科学研究中,笛卡儿这种普遍怀疑的方法是确有必要的。我们对以前信以为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或犯罪三阶层理论,或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或其他犯罪构成理论)以及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相关理论,要大胆地加以怀疑,但是,怀疑并不是否定,“怀疑”的“最终目的是要发现确定性,找到可以在知识重构中充当可靠基础的命题。”之后,确立犯罪构成理论的理想模型,以及与犯罪构成相关的各种科学观点。
近10余年来,笔者以犯罪构成理论为研究重点,对国内外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研究中,笔者对先前刑法学者们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普遍怀疑,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普遍怀疑和批判,笔者在新的认识基础上产生了一个基本立场:我国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基本合理性,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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