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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段明学(16)
司法独立是建设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竞争顺利推行的基本保障。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体制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2)财政独立。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由议会统一拨付,不受制于行政机关;(3)法官独立。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活动,也不随政府的更迭而进退;法官在法院内地位平等,不得互相干涉办案。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干预司法的情况履见不鲜,主要表现在:(1)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2)在“加强人大监督”的口号下,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插手司法活动。(3)司法机关的财政不独立,依靠行政的供给;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手中(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政府的人事部门与党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合二为一的),因此,司法工作常常受到行政的掣肘。由此可见,改革司法体制,推进司法独立,已成为发展中国民主,保障政治竞争顺利进行的迫切要求。
《列宁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法]阿兰•图雷纳:《在当代,民主意味着什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斯大林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0、453页。
参见迟福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10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黎明编:《中国的危机》[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版,第586页。
吴伟、范大英:《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纲》[M],北京:中国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美]塞谬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1989年版,第127页。
参见黄卫平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I》[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236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并不否认,儒家文化中也含有某些民主因素如“仁政”,“重民爱民”说等等,但总的说来,儒家文化是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是反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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