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如何区分传销中的团队计酬和拉人头?真实案例分析/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中心思想:
结合办案实践经验,在除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传销所涉商品是否货真价值、是否虚假宣传等问题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认定原则,即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实际就是两个:
第一个问题:如何判定到底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无限制的拉人头为目的?是否有直接的数据化论证、展示方法,而不是进行感性讨论。
第二个问题:到底是以销售业绩还是以拉人头数量或入门费为返利依据?
从这两个问题出发,辩护律师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是,在针对平台财务和后台数据的审计报告时,应该着重于以下几个数据,若没有这些数据,则可以根据相关线索合理要求办案机关调取。如:
1.比较所有的用户中,哪些是真实的消费者,哪些成为了传销制度下的销售者?
2.审查各级会员的平均购买商品业绩,到底是为了消费商品还是获得返利资格?
3.针对平台的商品的单价、发货量、发货数据、消费场景、产品本身是快消品还是耐用品或生产性工具(比如矿机或者云算力)等等进行研究,以判定真实的消费者购买情况。
​正文:
在大量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案件中,如果是有真实的商品,乃至是有一定功效或者价值的商品作为传销行为的交易对象,一般会引发一个常见的争议。即案件性质到底是属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诈骗型传销,还是不构成犯罪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很多观点认为,只要有真实的商品,就一定不属于犯罪型传销,而应该是团队计酬型传销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大量这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并不是传销模式本身,反而是商品是否货真价实。但是,这只是公诉人或者部分审判机关不得已而为之的“曲线救国指控”,从指控欺骗性来证明传销。此种方式会导致在认定行为性质到底是诈骗、虚假广告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名之间时模糊不清,回避了团队计酬真实返利来源认定和核心目的认定的正面问题。因此,本文将直面此类问题,并从实践角度作出一些探索和思考,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的研究有所贡献,由于引用了若干具体案例模式分析而导致文章篇幅较长,敬请谅解。
1.什么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两高一部在2013年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提到,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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