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如何区分传销中的团队计酬和拉人头?真实案例分析/曾杰(2)
对于这种传销活动,两高一部的司法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活动,同时这一规定与《禁止传销条例》中团队计酬式传销中的规定基本概念一致。因此可以总结出,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在学术界也定义为经营型传销活动,属于一种违法《禁止传销条例》的行政违法活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而如果以拉人头为目标的传销活动,学术界则定义为诈骗型传销,就会涉嫌犯罪,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公安部门的刑事管辖范围。
通过对大量高质量审判案例的分析,犯罪型传销的目的不是销售商品就是拉人头,不断地把消费者变为销售者,让其支付入门费、升级费用。因此,这种模式下消费者购买的目的不再是消费商品,而是变为发展下线。如果是正常的商业代理或者销售系统,大量真实消费者的数量应该是远远大于代理商人数,但在传销犯罪中,大量的消费者反而会转化为初级代理商,也就是底层销售者,当中的少数人通过逐步升级,并从中获得各种返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和拉人头为目的传销的问题,一直都是一个热门。所以两高一部关于传销犯罪的司法意见,在提到团队计酬的同时也附带性强调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2.团队计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
首先,根据司法意见的观点,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团队计酬式传销可以总结两个特点:
第一,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
第二,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
也就是说,目的和计酬依据是判定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关键点,由此也就产生了两个疑问。
第一个问题:如何判定到底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无限制的拉人头为目的?
第二个问题:到底是以销售业绩还是以拉人头数量或入门费为返利依据?
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有一种判定原则,即直接证明销售的货币或者资格费用为虚假或毫无价值。比如销售的是某种毫无价值或者价值与价格悬殊过大的“虚假商品”,或者在数字货币类传销案中直接证明其发行的数字货币、代币等是空气币,而没有实际落地产品,配合以虚假宣传、没有在主网上线并公开节点、没有采取真实的区块链技术开发等等,来证明产品本身的虚假性,进一步证明其不是以销售该商品为目的,而是以拉人头为目的。
但是,这种论证方法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即商品存在虚假性的话只能证明该模式存在虚假广告罪或者诈骗的嫌疑,也就是具有欺骗性,没有以销售真实的商品为目的,却不能直接推导其是以拉人头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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