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如何区分传销中的团队计酬和拉人头?真实案例分析/曾杰(4)
当然,这种只是属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场景下的一种模式认定,很多传销平台可能并不是走平台总部发货模式,如单个产品的销售走向、发货清单没有相关数据,或者这个平台不会产生静态收益,又或者平台的物品不是这种耐用品而是快消品,比如保健品、化妆品等等。
辩护策略三:审查各级会员的平均购买商品业绩,到底是为了销售商品还是获得返利资格?
针对平台目的到底是拉人头还是销售商品的问题,实际上还有一个数据体可以体现,即通过对各级会员的平均购买金额获得情况来判定其目的。
比如在(2015)鄂松滋刑初字第00119号传销案中,法院提出了一个关键认定方法,其举例“被告人冯某以下会员7,700多人,会员认购产品金额7,700多万元,按照加入时每个会员购买产品的最低门槛7,960元计算,基本上1份产品对应1个会员,也说明了该营销模式虽有产品支撑但实际上是以发展下线会员为主这一事实。”由于该平台的制度设计为:会员最低购买7,960元的“青春定格原液”产品后成为公司会员,会员采用“倍增”方式发展下线会员,但一个会员只能发展2个直接下线会员,这2个下线会员称为上线会员的2个市场,再发展的其他会员只能按上述模式成为自己下线会员的会员,并按照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依此类推来进行无限发展。其中还设计了多种奖励模式,比如报单奖,直接发展1名会员可获得该会员购买产品金额10%的奖励;销售奖,按照2个市场中小市场(销售业绩相对较小的市场)每周新增销售业绩的5%计算,每周8万元封顶。
法院从奖励模式上确定该案属于传销,从会员购买的平均价格上合理判定会员购买相关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消费,而是为了提升会员等级并进一步获得返利。(另外,从返利模式上判定返利依据与销售业绩无关,后文详述)
这种认定方法还可以进一步改进,比如在大量的该类传销案中会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即低层级的自身会员购买金额往往会与等级提升的业绩要求高度一致,而高层级的会员又往往会发生严重偏离,这是为何?这是因为高层级的会员升级要求一般都会非常高,此时其自身购买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升级的业绩要求,更多的会依靠其下线的业绩来推高自己业绩。当然,在大量的以代理名义开展传销活动的案件中,这种特点尤为明显。
其他高质量案例:
对于是否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进行专门讨论的案例,还比如广东省的(2020)粤04刑终57号案中,法院认定广东益人公司成立以后主要从事传销活动,以销售空气净化器、车载净化器等产品为名,要求至少投资人民币3500元,通过报单中心在后台操作成为会员。会员可以得到公司提供的等值金额的产品,每个工作日按照投资金额的0.5%得到消费返利,直至投资额的1.5倍为止。同时,会员直接介绍他人入会后可以得到下线会员投资金额的10%作为提成,若下线会员再发展下线,还可以获得下线人员投资金额的0.1%-5%不等的提成,通过这种模式引诱会员不断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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