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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如何区分传销中的团队计酬和拉人头?真实案例分析/曾杰(5)

律师评析:本案有个很明显的特点,即拥有真实的商品和销售发货数据,那是否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

法院的结论是否定的。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广东益人公司虽然销售一定的产品,但客户购买广东益人公司的产品成为公司会员后,又可以根据其购买产品的金额同时获得公司的消费返利,按照购买产品金额的0.5%来每个工作日进行返还,直至购买额的1.5倍截止。显然,会员购买广东益人公司的产品并非仅为获取该产品,更主要的是为获取广东益人公司1.5倍的销售返利,其实质是以销售产品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而且会员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获得返利,此种行为整体评价为处罚更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消费者投资购买相关产品的目的进行了论证并判定,即认为会员购买相关空气净化器的原因,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返利以及发展下线,而非为了自己使用。但是对于此种论证,从判决的理由来看的话还可以进一步细化。

比如,既然投资的门槛是3500元,那么加入到传销系统中的会员总人数和没有发展下线的消费者的人数比例是多少,传销系统同各层级会员的平均自购率是多少。如果有大量的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金额低于3500元,那说明有大量真实的商品流入了消费市场,销售商品的目的也达到;反之,如果有大量的会员消费金额都超过了3500元,远远超过了其自身对该类产品的合理需求,而且这些会员都有发展下线的行为,则可以合理判定这些会员的购买目的不是消费自用,而是获得投资返利,也就是传销中的静态收益以及发展下线获得动态收益(静态收益也属于一种非法吸存行为)。

又比如某平台设计了一个代理制度,各级代理商根据推荐关系组成上下级,虽然有层级,但是层级返利并不是直接传销传递模式,而是通过进货差价和总部发货模式体现。会员会根据销售或者进货的业绩(自己和下线的销售业绩总和)晋升,共分为多个层级。如分为初级会员、中级会员、高级会员、董事总代。会员层级越高,拿货价越低。而会员的静态收益就是拿货后销售商品,赚取进货和零售的差价,动态收益则是在下线代理商进货时发生。假设下线代理商的进货价是100元,上级代理商的进货价格是80,再上级是70,则下级代理商向总部进货100元时,总部分别给20和10元的进货价差作为奖励给两级上线,以此类推。表面上这种模式和普通代理的模式看似区别不大,只不过采用了总部发货的模式,各级别代理商赚取的利润,都是下线的进货和自己的发货差价。但是,实际上真实合法的代理是不会无限制的拉人头,也不会无限制的把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概念搞混,因为一旦搞混,必然出现漏洞,就是大量的商品进货量或者销量,都是通过不断的有新的销售者也就是底层代理商加入造成,而不是大量的单纯真实的消费者反复购买造成。对于保健品、化妆品等快消品而言,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一般是消费自用,重复购买的频率一般会比较高,但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正好和会员升级的要求接近,并且这种现象大量发生,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初级会员,这些会员的数量远大于真实的消费者,那基本可以推定大量初级会员购买商品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即为了拉人头而购买商品,而非为了消费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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