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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如何区分传销中的团队计酬和拉人头?真实案例分析/曾杰(6)

典型案例如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吃白”传销案(案号为:(2020)吉01刑终475号),该案中的法院认定,涉案公司粒白公司按照不同层级设定不同的奖励规则,形成了以人际网络发展来赚取利润的经营模式,会员从低到高级别分别是VIP、总代、合伙人、团队领导人。公众通过推荐扫描二维码可以成为VIP,可以获得直推会员订单总金额的5%;通过缴纳9000元购买100盒“一吃白”产品可以成为总代,可以获得直推会员订单总金额的10%;通过发展A、B两条线总计19人(或者14人)可以成为合伙人,还可以参与公司当月业绩5%的加权平均分红;下线数量达到一百人左右时就可以成立团队,团队领导人还可以获得下线之间业绩差的奖金提成。

从外观上看,该公司设计的模式中最敏感或者最具有迷惑性的,就是返利模式是来自直推会员订单总金额的5%或者10%,即在下线会员下订单进货时,上线会员获得订单总额的按比例返利,如果不理解为返利的话也可以说是上线会员的进货成本低,下线会员从上线会员(代理商)进货价格高,因此上线会员获得这个进货的差价利润。两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结果,就是上线会员赚到了利润,而且是根据订单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因此,是否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就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但是,真正导致该案被认定为传销犯罪的原因,法院却没有纠结于此,而跳出了这个返利模式的讨论,法院直接根据发货情况来判定返利依据。

法院认定:(1)从传销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来看,购买商品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首先,本案多名上诉人及证人均证实其是通过由自己交纳甚至多次交纳费用,形成多了个点位,从而使自己成为总代理或合伙人以获得相关利益分成。其次,在本案中该组织收款净额为2.4亿元,约是272万盒“一吃白”产品的款项,但实际发货仅143万盒,占应发货数量的52.87%。在案证据证实了大部分参与传销人员在缴纳费用后并未提货,多数被提走的商品也未流入市场,本案中的“商品”和“代理商”并不符合市场经济中商品和代理的基本特点和正常规律,虽“一吃白”产品实际存在,且粒白公司规定有代理、退换货等制度,但“一吃白”产品仅是道具产品,所谓的代理制度也仅是一种引诱参与人员加入或者进一步缴纳费用的方式。因此,法院认定退货机制的设定也只是为了掩饰犯罪行为、规避法律责任,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本质。

(2)该案所谓的代理会员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无限制发展的层级金字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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