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如何区分传销中的团队计酬和拉人头?真实案例分析/曾杰(7)
(3)返利依据上而言,本案从表面看参与人员的获利方式和获利多少是由自身所处级别来决定,但其所处级别却是根据其下线发展人员数量来确定,其获得的返利在本质上仍是以发展的下线会员数量为基础。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3月8日,该公司收款净额2.4亿元,总计给会员支付奖金就达到了7800万元。在案证据证实本案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该组织的维系依赖于不断有新会员的加入,返利的资金也并非来源于商品销售利润,而是依赖后加入人员缴纳的费用,绝大多数参与人员并不是以代理或者消费“一吃白”产品为目的,是通过以支付返利为诱饵来不断骗取新加入人员的财物。
(4)从传销活动本质特征来看,骗取财物才是该传销组织人员行为的本质。本案各上诉人以代理“一吃白”产品为名,通过设定的不同层级、不同奖励的规则,要求或者诱使参加者以代理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或者晋升到某一层级的资格,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其真实目的并不是销售商品,而是为掩盖缴纳费用的本质和返利的真实来源。此外,在案证据证实各上诉人还曾采取虚高收入和夸大前景的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从参与人员缴纳的费用中直接获利,借此骗取财物。虽有部分参与传销人员否认自己被骗,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节并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5)从传销活动危害结果来看,存在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多重危害。本案各上诉人利用其设定的奖励规则,以高利相诱惑,大多数参与人员积极发展下线,被发展人员再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在本案中,参与人员在获取参与资格时就需缴纳高额入门费,加入后并不是以销售商品为主要活动,参与人员的收入亦不是来源于销售业绩和奖金,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也并不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不符合“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在返利依据的问题上该案还可以继续探讨,该平台组织的发展,到底是因为真实的商品销售,还是因为不断的有人成为总代而支付的入门费。对此问题,可以核实总代级别会员的总人数和他们平均订单金额,如果他们的本人的订单金额(不含下线业绩)正好和成为总代的要求(缴纳9000元购买100份产品)一致或者相近,而总代的人数或者业绩贡献又占据了该公司收入的大多数,那就可以判断该公司平台的业绩发展,都是应该靠拉人头缴纳的入门费来推动,返利的依据实际上是新加入的人数而非真实的销售业绩。
另外,对于具体平台到底是以销售业绩还是以拉人头数量或入门费为返利依据的问题,笔者将会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撰文讨论,敬请同行、同业、读者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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