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务会计”教育者困惑多多,啥原因? ——与“法务会计”教育者共探究/于朝(4)
笔者曾应邀给多所大学“法务会计”专业的学生讲授过司法会计课程。一次亲身的经历是:在给某大学“法务会计”本科学生授课中,学生递上来的条子中,有两张写着“法务会计”就是一个“骗子专业”。笔者不好当面回应,只能换个话题,给学生们讲解一下如何同时学习好法学和财会学专业知识。为了防止给“法务会计”在校生造成困扰,笔者应邀给“法务会计”学生上课时,只教授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而对学校方面提出的“法务会计”问题,则会建议学校另行组织学者、专家进行小范围的研讨。有的学校采纳了这一建议,请教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协等相关人员,召开了小型研讨会。通过研讨,教育者们搞清楚了“法务会计”的由来和本质。
当然,国内外没有“法务会计”职业也不要紧,一些学校会把实务中各种需要同时运用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的岗位,统统描述为“法务会计”职业。这又引起一些学者、专家的质疑:“法务会计边界”在哪里?总不能把需要运用财会知识的法律工作者都称谓“法务会计”吧——这还有法律职业吗?也不能把每天都在履行法律职责的会计人员都改称为“法务会计”吧——那还有会计职业吗?然而,这类问题仍然是:只有人提问,没人回答。
顺便介绍一下,教育部批准的“司法会计”本科方向,其培养司法会计人才的教育目标是实际存在的。由于这个行当中外都有,所以不会产生类似“法务会计”教育目标的困惑。相比之下,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教育目标显然是教育者们想象出来的。
三、“法务会计”是法律知识与会计知识融合的结果吗?
对主张大学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的多数教育者来说,其想象中的“法务会计”专业教育往往很简单:给大学生分别设置法学和会计学的骨干课程,就能够培养出既懂法学又懂会计学的“法务会计”专门人才。但在招生后才发现:法学教学与财会学教学分属不同专业,如何将二者“融合”成“法务会计”专业知识?这种“知识融合”应该由大学生自己完成还是应由大学教师来完成?形成这类困惑的背景是:既然称作“法务会计”专业,那么只有将法学和会计学“知识融合”后形成“法务会计”专门知识,才能实现培养具有“法务会计”特色人才的教育目标,否则,所谓“法务会计”专业岂不成了虚名!
事实上,如果仅是为了培养既懂法律知识又懂会计知识的复合型知识人才,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完全是多余的:我国上世纪就已实行大学辅修专业教育模式,这其中就包括了法学与会计学的相互辅修。
大学涉及法学、会计学的辅修专业教育中,通常是法学院安排大学生主修法学专业,辅修财会学专业;会计学院(或经管学院、商学院)则会安排财会学专业为主修,辅修法学专业。这两种辅修方式都是为了扩展大学生的知识和技能,为培养知识复合型人才提供基础性教育。这类辅修专业教育模式的目标也是很明确:培养具备财会学知识的法律人才,或者培养具备法学知识的财会人才。换句话说,这类辅修专业设置并不要求培养能够融合这两个专业知识的特殊专业人才,因而大学设置此类辅修专业,也就不会产生将两专业“知识融合”的需求。一些大学的法学院或会计学院,明明只是开设了辅修专业课程,却硬要冠以“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名不副实。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