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务会计”教育者困惑多多,啥原因? ——与“法务会计”教育者共探究/于朝(5)
这里可能需要介绍的是:现实中,中外确实存在融合法学和财会学这两个专业知识的学科,比如:司法会计学、会计法学等。前者属于法学边缘学科,后者属于交叉学科。司法会计学属于法学中证据法学的一个分支,而非法学与会计学的交叉学科——是综合运用相关法学以及财务学、会计学等学科的成果,研究诉讼中的司法会计活动规律,提出司法会计对策、方法、规程、规则等内容的法学边缘学科。从实务角度看,司法会计活动是在诉讼法律思维指导下对财务、会计技能的运用过程,从事这类活动的人员既包括司法会计师,也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察人员及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这种理论与实务需求,决定了司法会计专业需要完成对相关法学和财会学的“知识融合”,形成新的相对独立的系统学科。“融合”法学和财会学而形成的司法会计理论,不仅适用于培养司法会计专业人才,还适用于侦查、检察、审判、监察人员以及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培养。为此,早在四十年前,司法部就将司法会计课程列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大学经侦专业,则会将司法会计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
借鉴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教学、实务的历史经验,将法学与会计学的“知识融合”任务,无论赋予大学生或授课教师都是难以实现的。这类“知识融合”任务当交由司法会计学者通过专门的科研工作来完成。在研究提出系统的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后,再由教师通过不同途径学习、吸收,并通过专业教学灌输给大学生。
总之,如果大学的教育目标不是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那“法务会计”教育者也就不需要考虑所谓“知识融合”问题了;如果是按照Forensic Accounting原义来培养司法会计人才,那么这个困惑也早已解决——这类“知识融合”早已由我国司法会计学者完成,也早已作为大学开设司法会计专业的理论支撑。
三、“法务会计”教材与教师问题为何难以解决?
高等教育的常识告诉人们,任何一类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都会涉及到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法务会计”本科方向也理当如此。但现实中,因为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 Accounting尚没有提出相对独立的学科理论,借Forensic Accounting来宣扬的“法务会计”自然也就缺乏专业理论。这一状况使得我国大学在设置“法务会计”专业课程遇到无法解决的麻烦:专业教材如何编写?专业教师哪里来?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所谓“法务会计”专业教材的实际编写情况。
先说国外的情况。英美法系国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版了《Fraud Auditing and Forensic Accounting》(《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教科书。该教科书是以舞弊审计理论为主,少量介绍法庭会计活动内容。他们后来出版的Forensic Accounting教科书与Fraud Auditing教科书体例基本相同:(除了基本概念外)都是由舞弊原理、舞弊预防、舞弊调查、法庭会计这几个部分组成。其中:“法庭会计”部分除了概念外,仅包括向法庭提供报告及出庭的规则。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内一些“法务会计”研究者一直将“法务会计”作为“舞弊审计”理解,大量的“法务会计”作品所讨论的内容,也都是舞弊原理、舞弊预防、舞弊调查,而非是所谓“法务会计”专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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