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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应否对遗赠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张学伟
浅析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应否对遗赠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张学伟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奇诉伍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吴某芳生前所负22万元债务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上述案件属于既存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也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前三者所得遗产足以清偿吴某芳生前所负债务的情形,但假设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所得遗产不足以偿还吴某芳生前所负债务,或者遗赠人在遗赠抚养协议中将全部遗产全部给了受遗赠人,那么该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应否对遗赠人的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观点分歧

对此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因法律并未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负有清偿遗赠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这绝非立法者疏忽或存在法律漏洞,而是据此可以反推出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无须承担清偿该债务的结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前述法条中的“受遗赠人”在外延上应包括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故其也应当负有清偿的责任,只不过应以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用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提条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负有清偿遗赠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但从遗赠抚养协议系有偿、双务合同角度出发,应当对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付出保留适当的份额,剩余部分才可以用以清偿遗赠人生前所负债务。

三、关于上述分歧观点的法理分析

(一)《民法典》继承编不合理的立法模式是导致纷争之源

《民法典》颁布前的《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法典》中对此问题均无明确规定。同时,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共分为四章,即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但关于遗赠抚养协议并未列专章规定,亦未在第三章中加以表述,而是规定在第四章遗产的处理中,逻辑上显得有些混乱和松散。其次,在第四章关于不同继承方式与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中又对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应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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