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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应否对遗赠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张学伟(3)
对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应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此处体现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优先保护国家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大概是实务中遗嘱继承和遗赠多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如此规定也有利于防止遗赠人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债务。

(四)基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应否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仅从法条的文义解释角度分析,似乎确立了税款和债务优先原则,那么据此得出的答案应是肯定的。笔者以为,倘限于如此理解,不仅失之偏颇,对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在社会保障尚无法全面覆盖的当下,也不利于遗赠人生存权益的保障。至于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是否应承担遗赠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1.法定继承人、遗嘱(遗赠)继承人所得遗产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此种情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可,无需赘言。

2.法定继承人、遗嘱(遗赠)继承人所得遗产不足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或者遗赠人在遗赠抚养协议中将全部遗产全部给了受遗赠人。笔者以为,在此种情形下,从遗赠抚养协议的有偿性和保障遗赠人生存权益,以及树立和弘扬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等角度考虑,基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原则上不负债务清偿责任。除非存在遗赠人恶意借用此种形式逃避债务或者受遗赠人所获遗产的价值与其实际付出之间过度失衡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才应承担偿还遗赠人生前部分债务的义务。之所以说是部分债务,而非全部债务,是基于不能无视受遗赠人的付出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走向另一极端。笔者注意到,也有观点认为基于债的平等性,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有义务清偿遗赠人的其他债务。对此意见,笔者不敢苟同。

3.如果存在上述极为特殊的情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笔者以为,既然遗赠抚养协议要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或者请求确认该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债权人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基本赞同文中第一种观点,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不承担遗赠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除非存在遗赠人恶意借用此种形式逃避债务或者受遗赠人所获遗产的价值与其实际付出之间过度失衡等极为特殊的情形下,才可赋予其承担部分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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