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几点疑惑分析/朱金友(3)
挂靠模式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不应区别对待。首先,从司法实践层面讲,挂靠人也被认可为实际施工人的一种,都是关系到农民工群体事件的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安排有其特殊性。其次,从法律规定技术层面讲,在认可实际施工人的时代背景下,将挂靠人作为并列的情形之一统一管理,有利于实施过程中简明易操作。再分列两种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仅把原有的司法秩序搞混乱了,而且也造成工程实践操作更加混淆不清。再次,如果认可挂靠模式下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认可名义承包人这样的操作,则施工人少了被挂靠人这一被告可付款主体,出现一个纯获利的“架空层”。最后,仔细分析最高院在前述《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挂靠人不适用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规定,合同无效情况下质量合格又可以直接要求,有前后自相矛盾[7]。学者提出二分法的解决办法,更显复杂。
四、建议统一术语,发包人“工期顺延”,承包人“工期延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进度款支付迟延、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主客观因素多,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屡见不鲜,工期纠纷也就成了争议的高发点。工期顺延,即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技术材料、支付进度款以及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引起的工期顺延争议或工期索赔争议。工期延误,即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成施工任务,迟延交付建设工程引起的工期延误争议[8]。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7.5款,关于发包人过错原因的工期顺延和工期延误语义未加区分,承包人过错原因则为工期延误。为准确区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不同权责和原因造成的工期纠纷,也便于实践中准确的沟通理解、达成行业共识,建议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时统一术语,将工期顺延和工期延误加以区分。
参考文献:
[1]王楷、于秋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实务与工程专业知识解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002页。
[2]王楷、于秋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实务与工程专业知识解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003页。
[3]王楷、于秋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实务与工程专业知识解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16页。
[4]袁继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54页。
[5]王楷、于秋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实务与工程专业知识解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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