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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将转钱,但转钱时被害人不知情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孙伯晗(2)
其三,郝某转钱行为不是新的不法行为,而是诈骗罪的一环--取得财物的行为。不论何时,不论是一次全部转走、还是分次转走,只是郝某取得财物的方式,郝某分次转走实际是其伪装,增加了行为的迷惑性,更加让李某对郝某的话信以为真。因此不能因为郝某后续没有告知被害人而认定为盗窃,因为郝某取得财物最终还是经过李某同意的。

(作者:孙伯晗) 法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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