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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案司机捡了个大便宜竟然叫屈/肖佑良(2)
综观本案事实,被害人发现行驶路线偏航,并且驶入偏僻路段,两次提醒未获周阳春搭理,尔后周阳春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被害人不满,接着被害人又两次提出偏航并要求停车,周阳春不予理睬。周阳春是被害人雇请来的,被害人作为来长沙打工的女孩外地子,不一定熟悉长沙交通路线,被害人有权要求行驶在预设的路线上,尤其是被害人要求下车,更是正当合理要求。特别是当女孩子起身把身体往车窗外探的时候,周阳春完全有机会,也有时间,能够做得到紧急刹车,把车停下来防止危险发生。可是,由于周阳春受不良情绪(烦燥恼怒)所控制,对被害人的感受不管不顾,当发现被害人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既没有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只实施了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的行为。当被害人的恐惧达到一定程度后,不顾一切地跳车,属于本能反应。那些大声疾呼周阳春无罪的人,要设身处地为想想,当弱势的被害人被动机不明的周阳春强行载着不准下车,并且往黑暗偏僻的地方行驶去,有几个女孩子能够做到不惊恐万状。虽然死亡结果是被害人跳车直接导致的,但是导致被害人跳车的直接原因,是周阳春强制被害人乘坐货车往偏僻路线行驶的非法拘禁行为。周阳春这种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又由于非法拘禁行为,造成被害人因恐惧而跳车,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将故意犯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定罪与案件事实就不可能完美契合,极易产生争议。正如周阳春自己所言,才三秒钟,自己来不及反应,应是意外事件。听上去好象很有道理似的,其实他是在割裂案件事实中的行为整体,强词夺理,为自己狡辩。
如果割裂行为整体,只看被害人跳车的时间点,说周阳春来不及反应,是可以讲得过去的。当时货车车速比较快,周阳春基于安全考虑,先要把握住方向盘,防止翻车。周阳春此时真要腾出双手来,迅速抓住被害人双腿,制止被害人跳车,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问题是高速行进的车辆没有人操控,他自己就非常危险了。可见,在紧急关头,周阳春优先考虑的,还是他自己的安危。这个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的。把货拉拉这种货车停止,让司机坐驾驶位,女孩坐副驾驶位,无论女孩行动有快,司机双手去抓,肯定能够抓得住女孩,防止女孩跳车的。行进中的货拉拉这种货车,也是一样的。
周阳春即使被判重刑,也是罚当其罪,不值得众人同情心泛滥。周阳春非常清楚,被害人自己搬运,自己装车,不愿意付费给司机,由司机提供搬运、装卸货物服务,加之等待被害人将货物搬运装车的时间较长,自己没有赚到搬运费,又耽误时间而心生不满。这种不良情绪在驶入偏僻路段后,当听到被害人说又要自己卸货自己搬运,不需要司机提供有偿搬运卸货服务,更加恼怒烦躁并丧失了理智。女孩子不愿意付费购买服务,宁愿自己多次来回搬运,明显是个穷苦节俭人家的孩子,舍不得花钱,跟周阳春的家境应该差不多的,周阳春应该能够感同身受,体谅对方。但是,周阳春心中只注重自己的得失,不愿意免费帮忙装卸搬运节约时间,又埋怨等待被害人装货搬运时间太长,其恼怒烦躁情绪压倒了理智,以致于被害人四次提醒偏航,两次要求停车都不理不睬,甚至态度恶劣,执意偏航走偏僻路线,强行载着被害人高速行驶,又不与对方好好沟通,导致被害人心生恐惧跳车坠亡,周阳春显然是故意行为,理应为自己的冲动承担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虽然周阳春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因此从轻发落,判一缓一。这已经是捡了个天大的便宜,由于司法机关出现定性错误。然而,一审宣判后,认罪认罚的周阳春竟然出尔反尔,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这种情形下公诉机关应该抗诉,或者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周阳春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考虑自首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要判个十年八年,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大原则,才能告慰逝去的花季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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