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1:提出质疑的适格主体/王冠华(2)
由于政府采购体系允许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基于联合体供应商身份的特性,财政部〔2017〕94号令第9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依此,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要提出投诉,就必须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虽然《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部〔2017〕94号令均未规定质疑也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但笔者认为,基于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质疑也应当按照财政部〔2017〕94号令第9条规定处理。
进言之,依上述规定,适格的提出质疑的主体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是: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提起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且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