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3:虚假或者恶意质疑的处理/王冠华(2)
受理“虚假或者恶意质疑”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调查核实义务。如若供应商的质疑确实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不法情形,在书面答复供应商时,直接答复“贵单位的质疑查无实据”即可,但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15条规定,质疑答复中应告知供应商有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为警示不法供应商及时悬崖勒马,妥善处理该等质疑,建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善意提醒该等供应商,告知其恶意投诉的法律后果,即财政部〔2017〕94号令第37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既可以节约财政资源,也能够节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协助投诉处理所必须付出的人力和物力。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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