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6:政府采购质疑范围/王冠华
采招释疑6:政府采购质疑范围
王冠华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第1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11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依上述规定,对于潜在供应商而言,其质疑范围限定在“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而对于供应商来说,其质疑范围不仅包括“采购文件”,还包括“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
何谓“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同时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11条第1款规定,能够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何谓“潜在供应商”,虽然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对此未作出明确定义,但从供应商的概念完全可以推知,应当是指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符合其特定技术规格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换言之,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特定采购项目发出采购需求要约后,所有有能力应约的供应商都是潜在供应商。
就质疑范围,具体说来: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但是并非对该款规定的所有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都可以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等规定,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的采购文件一般仅限于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文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招标公告类文件,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二是招标文件类,如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等。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章相关规定,从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开标评审到履约验收,都属于政府采购程序。同样,也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程序都可以提出质疑。可质疑的采购过程一般是从采购文件的发布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这一过程,主要包括招标公告环节、投标环节、开标环节、评标环节、澄清环节、中标公告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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