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6:政府采购质疑范围/王冠华(2)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与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是不同的,前者是对采购结果本身的质疑,比如未中标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等;后者则是对采购结果公告这一采购过程的质疑,比如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的发布期限的质疑等。
政府采购应秉着“三公一诚”的原则进行招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进一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要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不得禁止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要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等等。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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