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8:采购询问与答复/王冠华
采招释疑8:采购询问与答复
王冠华
所谓采购询问,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问明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的一种救济方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而供应商则相对比较被动。采购人发布的采购信息,包括采购的对象、采购的标准、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实行的采购方式等,有的可能因本身内容不够清晰;有的可能因采购人的一些做法不够透明等,往往不能为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及时理解或者了解,从而可能对供应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供应商以询问权就显得很有必要。
《政府采购法》第51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依上述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进行采购,是委托代理关系,故询问对象应为采购人而非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委托授权范围中的询问作出答复,超过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作出答复,但应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如果询问超过供应商自身内容,或者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由于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对于供应商提出询问的形式以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询问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原则上供应商口头询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口头答复;供应商书面询问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必须书面答复。询问和质疑类似,但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质疑有明确的权利救济请求,而询问没有。询问仅仅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存有疑问,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问明情况。询问再往前一步,也就是供应商问明情况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并提出了明确的请求,便变成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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