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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招释疑11:质疑函应包括的内容/王冠华(2)
对于不合规的质疑函,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区分如下四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质疑既不合规,也不合法,即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52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5条的质疑。对于该等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其质疑为无效质疑,依法无法答复,或者根据财政部〔2017〕94号令第16条规定,书面答复质疑不合法、不能成立。
第二种情形,质疑因不满足财政部〔2017〕94号令第12条第2款即“未由本人签字”“未加盖公章”或者“未提交授权委托书”不合规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该等不合规情形予以补正,质疑人未能或不愿补正的,将直接导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无法答复,此时径行驳回即可。实践中,质疑函缺少如下内容,将直接导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无法答复:1.质疑供应商名称缺乏或者虚假(无名或者非实名质疑);2.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者虚假;3.没有质疑事项无法知道质疑内容;4.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法确定其为授权代表;5.质疑函没有签字没有盖章等,无法确定质疑内容是否系质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等。
第三种情形,质疑有效,但不合规且缺少明确的事实依据或者请求。为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可告知供应商对质疑函进行修改或者补正,供应商拒绝修改或者补正导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无法答复的,则书面答复质疑依法无法答复或者质疑不成立即可。为减少采购争端,建议实际操作中在采购文件中增加一项内容,即“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不合规,应在法定质疑期间内及时修改或者补正,否则作质疑不成立处理”。
第四种情形:质疑不合规,但有效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该等质疑可能形式上不合规,但具备质疑的核心要件,对于该等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质疑答复程序,对质疑内容在充分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书面答复并作妥善处理。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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