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13:逾期答复质疑的法律后果/王冠华(2)
其次,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仅规定了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法律责任,未规定“逾期答复”质疑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逾期答复”质疑来追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最后,虽然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并未规定“逾期答复”质疑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这是一个基本法理。因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有侥幸心理,而应当严格依据质疑答复程序,对质疑内容充分调查之后依法妥善处理并在法定的答复质疑期间内作出答复。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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