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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招释疑14:质疑成立的法律后果/王冠华
采招释疑14:质疑成立的法律后果

王冠华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16条是关于质疑成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明确了质疑成立后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这两种不同处理方式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质疑成立是否“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具体来说: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虽然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处理
对于供应商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质疑成立的法律后果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何理解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呢?笔者认为,一般应理解为质疑成立的事项尚未构成违法,倘若质疑成立的事项构成违法,则可能会“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当然也就难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质疑成立的事项构成违法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主要表现为: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或者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处理
对于此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3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以及财政部94号令第16条规定,质疑成立的法律后果应区分质疑事项分别按照下列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第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进言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项目的,对于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7条规定进行,但涉及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改变的,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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