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14:质疑成立的法律后果/王冠华(2)
第二,对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成立且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作如下处理,:(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需强调两个问题:一是这里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是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二是这里的“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是指合法产生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依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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