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15: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王冠华(2)
进言之,如若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5条第2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二)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回避未回避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因此,基于上述,当需要回避的情形出现时,采购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应当回避,不能心存侥幸。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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