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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招释疑17:质疑函能否要求补正/王冠华(2)
基于上述,对于质疑函而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关于投诉书补正的规定是不宜参适的。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处理供应商质疑确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甚至财力,但质疑这一救济机制的设置,关乎到“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关乎到“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提高”,关乎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关乎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赋予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权利,因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时应依法从宽,毕竟推卸职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导致矛盾层层升级。况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自身努力纠正问题、解决问题,达到消除供应商质疑的目的,如能处理得当,本身也具有成本低、灵活方便以及极大节省行政资源等优点,恐怕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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