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一)/肖佑良
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一)
法律是实践的科学。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六版中的全部理论,都是无法通过实践检验的虚拟理论,都是谬论,属于伪科学。这种虚拟理论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能用于指导实践。无论谁用了,错误时有发生是必然的。只是出错者身陷其中,傻乎乎的把谬论当真理,不识庐山真面貌而己。《刑法学》第六版分上下两集,每集八百多页,上下集看上去就像两块砖头。《刑法学》第六版的价值,充其量相当于两块砖头的价值。
法条是实体,是客观事物。法条是实践的产物。先有案例,后有法条,案例与法条都是客观事物。刑法分则法条都是对某些或者某个案例中危害社会的行为,使用文字语言进行描述而产生的。文字语言描述的内容,是危害社会行为的本质属性,即区别于其他危害社会行为(客观事物)的固有特征。
成文法与判例法,都是客观事物。成文法,是用抽象的本质属性代表客观事物;判例法,是用具体的表现形式代表客观事物。莫要说本质属性不同的客观事物,就是本质属性相同的客观事物,其存在形式也是千姿百态、各不相同的。所以,天下没有两个相同的苹果,也没有两个相同的故意杀人案例。所有的客观事物都具有共同的属性,能够与时俱进,变化的是表现形式,不变的是本质属性。例如,故意杀人,从古至今,以及未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人类社会中故意杀人的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与时俱进,可是故意杀人的本质,始终一成不变,一如既往。所谓“对刑法必须做出同时代的解释,否则就意味着活人必须生活在死人的统治下”,纯粹是杞人忧天。因此,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属于同一客观事物,只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己。
法律适用的实质,就是相同的事物,相同处理。三段论:大前提(法律),小前提(案例),结论。大前提是客观事物,小前提也是客观事物,如果大小前提具有相同的本质,属于相同的客观事物,那么结论就是小前提(案例)按照大前提中的罪名和法定刑处理。西方法学法律适用的逻辑三段论,是人为预设的法律解释(玩弄文字游戏)理论框架,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故弄玄虚。
法律解释,是西方法学中的经典谎言之一。西方法学流行的法律解释方法,五花八门。由于这些解释方法无章可循,无法实际操作是确定的。然而,西方法学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型,即三段论,必须要求法律解释。结果就是,西方学者强行推进法律解释之路径。由于实际上不存在法律解释之路,法律解释的全部内容,都是纸上谈兵、主观臆测、虚拟出来的,不可能符合实际。结果,法律解释形成的局面是,任何人的解释,都无法通过实践检验。人人都宣称自己的解释,代表了罪刑法定原则,谁也不服谁。法律解释的实质,就是法条虚拟化,否定法条是实体,否定法条代表客观事物。特别要指出的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只是徒有虚名而己。仔细研究就会发现,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实际上是比较出来的:相同的事物,相同处理。凡是通过法律解释出来的条文,无一例外,必然是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是错误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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