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一)/肖佑良(2)
诚如前述,法条描述的,是客观行为的本质属性。这就意味着,法条是实体,是行为整体,是客观事物。显然,法条作为一个行为整体的客观存在,不允许改动任何一个字,一个词,一个句,甚至一个标点符号。否则,就不是原来的行为整体了,就不是原来的客观事物了。可见,所谓的法律解释学或者教义学,实际上是西方欺世盗名的伪科学。我国刑法学者,连刑法教义学的真面貌,都没有看清楚,直接就跪下了,照搬照抄,盲目引进,导致国内学术垃圾泛滥成灾。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些学者全部自信满满地认为,自己是在追求真理。
主客观统一。刑法分则中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假如有两架摄像机进行实时拍摄,一架拍外在行为,一架拍内在心理,结果外在行为的影像,与内在心理的影像是相同的,都是行为人实施的外在行为或者外在行为影像。这就是主客观统一。行为人实施刑法分则行为时,行为人的内在心理,主要是通过眼睛、耳朵等感觉器官将外在行为及其环境映入到大脑中形成影像,作为记忆留存。这种主客观统一,是可以到监狱中去寻找罪犯进行核实的。
假如行为人经过特殊训练,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段内,一心还能够二用。例如,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还想着和朋友一起喝酒K歌。即便如此,行为人外在的行为与内在的心理,也是绝大部分重叠的,也是主客观统一的。内在心理超出外在行为的部分,不影响外在行为的定性,不需要过问。
主客观统一,意味着独立的主观方面,纯属多余。客观行为作为客观事物,是独立的行为整体,是实体。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已经全部融入在客观行为之中了,所谓的故意,所谓的过失,其实是西方学者人为预设的主观有责的两个噱头。因为实施刑法分则行为的时间段内,在行为人内心世界中,既不会产生“故意”,也不会产生“过失”,它们根本不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刑法第十四、第十五条,实际是对实施刑法分则的行为进行评价后的结果,结论是分成两类: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学》第六版,断章取义,把我国刑法第十四、第十五条解释为故意和过失的定义,以对接阶层体系中的主观有责。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只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
西方法学,基于内外两个世界观,区分主观与客观,“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成为流行标语,把违法和责任作为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诚如前述,主客观是统一的,区分主观与客观,完全是人为预设的,脱离了客观实际。这就意味着,两大支柱是人为虚拟出来的,现实中并不存在。客观违法支柱,其中包含主观有责,原本是现实存在的实体,是主客观统一、不可分割的。然而,西方刑法教义学严格地区分客观与主观,把现实存在的实体,人为地一分为二,直接导致客观违法支柱、主观有责支柱双双虚拟化。因此,基于两大支柱所建立的极其庞大的理论大厦,全部都是虚拟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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