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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一)/肖佑良(4)
关于犯罪论体系之争。法条是实体,大前提是实体,小前提也是实体,只要大前提与小前提具有相同本质,大前提中的罪名和法定刑就可适用于小前提,这就是结论了。法律适用的内在逻辑,就是相同本质,相同处理,极为简单。四要件,三阶层,二阶层,英美法系的双层次体系等等,它们都是基于西方法学严格区分主观与客观的理论模型,从不同的角度演变而来的,都是虚拟的理论体系,都是不符合客观实际、不科学的。
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纳入犯罪论体系中处理,犯了最基本的逻辑错误。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直接就排斥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者不法的该当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即使要成立该当性,也是直接成立刑法总则中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条文的该当性,不可能成立刑法分则中的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刑法分则中的构成要件对应的是犯罪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对应的是合法行为。因此,犯罪构成要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之间,是绝对不可能成立该当性的。否则,犯罪构成要件所对应的概念,既是犯罪行为,又是合法行为,黑白同框,岂不是犯了最基本的逻辑错误?!所谓的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纳入犯罪论体系,其实就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或者不法阶层,首先故意犯个片面的错误,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入罪,然后再通过违法性阶层或者不法阶层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出罪,纠正错误。先犯错,后纠错,多此一举。显然,二阶层体系,三阶层体系,都是自娱自乐忽悠人的体系,毫无意义。
法学院没有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概念。学派之争,打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旗号,极易迷惑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跟着起哄叫好。殊不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的百花、百家都是实体,都是客观存在。百花齐放带来美丽风景,百家争鸣带来文艺繁荣。由于刑法教义学中的学派、学说,不对应实体,不是完整的客观存在,因此学派之争、学说之争,都是虚拟理论之争,都是盲人摸象中的盲人之争,带来的是虚假学术繁荣。令人遗憾的是,法学院的学者根本没有实践检验理论学说的概念。学派学说完全没有必要争议,只要把理论学说应用于实践,符合实际的,自然就是真理,就能够用于指导实践。不符合实际的理论学说自然会被淘汰。可是,法学院的学者教授,习惯于坐在书房里冥思苦想,写出来大量的学术论文或者著作,违背了理论学说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理论学说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无论作者如何做到“法不正解心不朽,再挑灯火看文章”,最多也就是“永不丧失热情、永不减少激情地从谬论走向谬论”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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