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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一)/肖佑良(5)
我国刑法学的伟大复兴,希望在于重回中华律学。“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就是行为整体判断,就是实体判断法。行为整体判断法,具有主观与客观统一,形式与实质统一,事实与价值统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原则与例外统一的“五大统一”的特征。主观与客观统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现形式。它意味着刑法分则法条对应的行为整体,是主客观统一的客观事物,不可拆分。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反映客观。通常情况下,主观要件,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所谓的故意,所谓的过失等等,己经融入客观行为中,不需要证明,也无法证明。形式与实质统一,意味着刑法分则条文所对应的行为整体,作为客观事物,遵循形式与实质统一的普遍规律。透过现象看本质,是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相同本质的客观事物,就是同种客观事物。事实与价值统一,意味着刑法分则条文所对应的行为整体,既是事实,又是价值,事实判断也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也是事实判断,两者合二为一。进行了事实判断,就不需要价值判断了。这是法律、法规独有的事实与价值重合的特征。事实与价值统一,决定了定罪仅仅是个事实判断的问题。这个结论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空前绝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所对应的行为整体,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面对普通民众,面对司法人员,必定是相同的。原则与例外统一,有原则,就有例外,意味着刑法分则条文对应的行为整体作为原则,就必定会有例外。假若原则对应违法,那么例外就对应合法,反之亦然。原则适用是有边界的,例外是原则适用的禁区。例外是原则适用的例外,例外排斥原则的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当原则遇到例外时,原则必须礼让例外。原则与例外统一,与其他四大统一不同的是,原则与例外,是形与影的关系,形影不离。但是,形是形,影是影,两者是性质相反的客观事物。而其他的四大统一,指的是同一客观事物,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应的行为整体的属性。有原则,就有例外,是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共性。例如,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过度维权,就是例外,就可成立敲诈勒索犯罪;还有人可能会提及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其实,该原则的例外,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深刻认识法律法规的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个共性,就不会出现像玉米案、掏鸟案,鹦鹉案、气枪案、玩具枪、天价葡萄案等引起社会公众舆论强烈反弹的案例。
如何判断实务案例(小前提)与刑法分则法条(大前提)是相同的客观事物?重要的事实再重复一遍: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是认识新生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无论任何行业任何领域,要认识新生客观事物(案例),都是透过现象(案卷证据材料)看本质,再与已经熟悉的客观事物(刑法条文)进行比较,本质相同,就是同种客观事物。结论就是相同的客观事物,相同处理。也就是,把大前提中的罪名及法定刑适用于小前提的案例中。这就是新的三段论,其内涵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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