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20: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条件/王冠华(2)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投诉有效期限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所谓“答复期”,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3条和财政部第94号令第13条规定,是“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对于供应商不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出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21条第2项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否则,财政部门就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该项条件明确排斥了重复投诉行为,避免了同一投诉事项反复投诉给财政部门带来的工作压力和人力、精力的浪费。即某一投诉事项经过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之后,投诉人若再次提起投诉,是不符合法定投诉条件的。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项条件规定的是一个兜底条款,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立法时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就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条件而言,有关兜底条款的运用,要充分遵循同类规则,要和前几项规定的内容属于同一类,不可在本质上颠倒立法者的立法意思。比如,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就应属于该项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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