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22:政府采购投诉书的内容/王冠华(2)
此外,实践中,也存在少数供应商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虚假或者恶意投诉,造成行政资源大量浪费的情况。由于虚假或者恶意投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会在一段时间内被剥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37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确定投诉人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基于此,在此善意提醒供应商,一定要远离虚假或者恶意投诉维权。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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