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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二)/肖佑良
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二)


“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亦即,在妥当的法哲学原则、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基于社会生活、联系具体案例,对刑法规范做出解释(实定刑法的解释学),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
“刑法教义学虽然以刑法文本为依据,但并不是对法律文本的简单阐释,而是既要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又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创造性活动。”
“刑法教义学从来就没有将刑法制度视为封闭的规范系统,相反,懂得刑法制度向生活事实开放,懂得刑法的真实含义只能在生活事实中发现,懂得社会变迁必然导致法条含义的变迁,懂得任何解释结论都不是终局性的真理。”
“法条的字面含义并不等于法条的真实含义,而且语言的特点决定了法条可能具有多种字面含义。只有以法条的目的为导向,才能揭示法条的真实含义。”

述评:
张教授的论述中,“法律的真实含义”被反复提及。到底啥是法律的真实含义?书中没有给出答案。以“故意杀人的”规范为例,其真实的含义至少包括:把人掐死,把人溺死,把人毒死,把人烧死,把人枪杀,把人用刀杀死,把人推下悬崖摔死,开车将人撞死等等。从字面上看,除了用刀杀人,用枪杀人,与刑法规范“故意杀人的”字面含义相吻合外,其他的情形,与“故意杀人的”字面含义,是云泥之别,风马牛不相及。教科书说,以目的为导向,能够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问题是,目的解释之目的导向,确定的只是大方向。只有大方向,没有明确具体的路径指引,类推解释被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将是无法避免的。原因在于,类推解释(侵害法益)情形,与扩大解释(侵害法益)情形,没有明确的界限。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是刑法解释学永恒的课题。例如,破坏大型拖拉机刹车装置的,将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解释成农用工具的“大型拖拉机”;将“变造有价票证”解释成“伪造有价票证”等情形。从规范保护目的出发,根本无法区分,它们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
让法条回归本原,即法条是行为整体,是客观事物。如果具体案例中的行为整体,与刑法分则法条对应的行为整体,具有相同性质,那么具体案例中的行为整体,直接按照法条中的罪名与法定刑处理。也就是相同客观事物,相同处理。透过现象看本质,能够实现了明确具体的路径指引。性质相同的,就是扩大解释;性质不同的,就是类推解释。因此,前述刑法学永恒的课题,就迎刃而解了。显然,前述字面含义迥然不同的种种弄死人的行为,性质完全相同,都是扩大解释,都成立故意杀人罪。至于,将“汽车”解释成“大型拖拉机”,将“伪造有价票证”解释成“变造有价票证”,性质就不相同了,就是类推解释。因此,破坏大型拖拉机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变造有价票证的不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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