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二)/肖佑良(2)
在刑法教义学看来,刑法分则规范是个虚拟概念,不对应具体的客观事物,而是对应了违法或者合法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客观事物的组合。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犯罪,与正当防卫杀人,法警枪决死刑犯,这三种行为分别是违法或者合法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客观事物。然而,刑法教义学认为,它们都是满足“故意杀人的”这个构成要件的。所以,刑法分则构成要件是黑白同框的。这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因为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罪状都是直接描述危害社会行为的本质特征的。罪状不包括正当合法的行为。即使按照刑法教义学,罪状具有犯罪类型化功能,当然排除构成要件黑白同框。还有,从语言逻辑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故意杀人的”这个概念,唯一对应的客观事物,就是故意杀人犯罪这个行为实体,不包括合法行为实体。否则,合法行为亦要处罚,前后相互矛盾,首尾不一致。
刑法教义学的犯罪定义,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行为。在三阶层中,代表罪刑法定的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貌似各管三分之一。由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并不是行为整体的判断,而是各个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而各个构成要件要素,又有各自不同的理论学说。再加上,违法性理论,有责性理论,都各有不同的理论学说。所以,刑法教义学的犯罪认定,早己演变成为各种理论学说轮番上阵,包打天下了。而且,所有的理论学说,都宣称自己是代表罪刑法定原则的。以偶然防卫为例,竟然有五种理论学说共存,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可以任意选择。可见,罪刑法定原则,早已被理论学说完全架空了。刑法教义学的真面貌,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不是罪刑法定说了算,而是理论学说说了算。刑法学者为了掩人耳目,坚持不懈地给研习者洗脑,教科书越来越厚。其中的内容,犹如天马行空,不着边际,极易产生高大上的错觉,《刑法学》第六版读下来,没有人不迷糊的。最糟糕的是,《刑法学》第六版及类似著作,会对刑法研习者办案产生严重干扰,因误判而出现错案,接连不断。
“就众所周知的许霆案而言,法学家与法官都完全可能在知道案件事实真相之后,先凭借自己经过训练的直觉得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或假设),然后再论证案件事实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的符合性。甚至可能出现这样的现象:法学家与法官在找到适用的刑法条文之前,凭直觉认为许霆的行为肯定构成犯罪,至于构成什么犯罪,需要对相关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再探索、再发现,从而使案件事实与特定的犯罪构成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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