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二)/肖佑良(7)
如果信奉成立结果加重犯,必须先成立基本犯的教科书理论,不仅上述案例定不了罪,而且还有下述案例,同样无法定罪处理。某男为了向某女追讨债务,夜深驾车停在马路边,等待下夜班后骑电动车回家的某女,发现某女后,某男下车将某女截住,并用绳子捆住双手拖入车厢后排,然后驾车离开,坐在后排某女想办法打开车门,然后跳车企图逃跑,结果脑袋撞地身亡。恰好被经过的公安民警发现而案发。前后时间经过约十分钟。按照教科书上述理论,此案也无法定罪。然而,如果依据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直接认定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罚当其罪。此案例与前述货拉拉案例有很大相似之处。货拉拉案因为非法拘禁时间短,拘禁行为特征不典型,不显眼,加之前述不符合实际的理论误导,致使该案一审时公检法三机关都出现误判,定性偏离了案件事实。
“例如,两名被告人冒充警察进入被害人房间后,使用轻微暴力推搡四名被害人,要求四人抱头蹲下不要动,随后拿走被害人用于违法活动的电脑等财物。如果撇开冒充警察的事实,被告人的轻微暴力行为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对冒充警察实施暴力的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就会发现,正是轻微暴力、胁迫结合了冒充警察的行为,才产生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效果。既然如此,就难以否认被告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但是,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规定。这是因为,冒充警察这一行为已经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当一个情节已经被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时,该情节就已经对定罪发挥了作用,既不能将该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更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评述:
本案两名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从案情介绍来看,本案两名被害人使用了轻微暴力推搡了四名被害人,随后拿走被害人用于违法活动的电脑等财物,应该成立的是招摇撞骗罪。冒充警察的行为,既不属于抢动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也不属于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相当的“其他方法”。实务中,根本不存在所谓‘冒充警察的行为,结合轻微的暴力、胁迫行为’,可以成立抢劫罪这处定罪逻辑。由于教科书中前述案例认定抢劫罪,定性错误,才会产生重复评价的伪问题。全案仅成立招摇撞骗罪。(未完待续)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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