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采招释疑24: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条件/王冠华(2)
第四,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6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21条第(三)项规定,收到投诉书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第五,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有管辖权。财政部第94号令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原则”。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要求,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提起的政府采购投诉必须是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涉及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
第六,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了质疑。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19条第2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是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依此,投诉是针对质疑答复而言的,质疑是进行投诉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没有质疑环节,直接到财政部门投诉是违反程序要求的。
第七,除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外,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5条和财政部第94号令第20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依此,一般说来,投诉事项必须仅限于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是,对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供应商提出进一步的投诉事项的,财政部门不得以其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而拒绝受理。实务中,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的进一步的投诉事项,总体上还是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而财政部门对于投诉处理也主要是对质疑答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于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的进一步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应予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19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是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财政部第94号令第18条第1款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21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依此,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内容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如若不符合要求,则应进行补正,否则将不予受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