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25:政府采购投诉的驳回/王冠华(2)
进言之,质疑供应商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进行救济的程序是:质疑→投诉→复议或者诉讼,如若质疑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能会直接向法院或者经行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就会从行政程序转向诉讼程序,在此情形下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据和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可能一致,因此,财政部门参照诉讼程序法律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对“投诉人以非法手段或者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处理投诉案件,不仅会减少财政部门的法律风险,而且可以保证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中财政部门和法院对“非法手段”认定的统一性,更有利于投诉案件的有效处理。
注释:
[1]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13页。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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