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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段明学(15)
(1)就交易的主体来说,要由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检察官共同参与。由被告人参加,就有效避免了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将被告人做为交易对象进行交易,并可使被告人的主体性地位在交易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由被害人参加,使其在交易中有发言机会,就可避免无视被害人利益的交易出现,从而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补救。同时由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被告人、被害人参加交易,可对交易活动起到充分监督作用,有效防止在交易中出现钱权交易。
(2)辩诉交易适用的范围。意大利在移植辩诉交易时对交易内容和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如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不得就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行交易,最高减刑幅度不得超过法定刑期的三分之一,最终判刑不得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和拘役。这样就将严重犯罪排除在辩诉交易适用范围之外,避免了同种罪量刑上的过大偏差,保障了司法上的大体公正。我国也应就辩诉交易适用的范围作出严格限制:辩诉交易仅适用于取证量大或取证困难,需要很大经济投入,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部分尚未妥善解决的案件不能适用辩诉交易,对于犯罪行为的性质也不能交易。这样限制,就避免了重罪轻判的量刑上的不公正,避免了被害人合法权益被忽视,更有利于辩诉交易积极作用的发挥。
(3)要确保被告人有程序选择的自由权。当被告人自愿选择辩诉交易程序,以认罪换取较轻的量刑时,法院要在仔细审查的基础上对其合法要求予以接受。这无论对被告人自己还是国家司法资源的节约方面均是有利的,也与我国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相一致。
(4)要确立法官对辩诉交易进行监督的制度,尤其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防止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钱权交易。首先,法官要确定案件是否属于辩诉交易适用范围。其次,法官要确定被告人的辩诉请求是否出于志愿以及检察官提交的交易结果是否是在志愿基础上产生的。如果法官认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威吓、胁迫,就可直接驳回辩诉交易请求。再次,要确定被告人对进行辩诉交易所可能产生的刑罚后果是否明知。最后,法官在批准这一交易结果时还要审查这个交易结果与被告人实际承担的刑罚之间的差距是否过多,是否忽视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确立法官监督制度,才可能处理好被告人、被害人与社会三方面的利益关系。为辩诉交易移植做出制度方面的准备,并采取必要措施将辩诉交易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22]
(二)审判程序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完善
检察官在审判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对起诉权的改变、追加、撤回权。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我国检察官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及撤回起诉的权力。无论是起诉的变更、追加还是撤回,都涉及到控、辩、审三角关系,对被告人的权益及法院的审判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科学设定及规范检察官在审判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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