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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段明学(19)
第一,对于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权。
对于未生效判决,检察官与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上诉利益),因为检察官是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法院的判决直接关系到检察官的指控能否成立(这与法院的判决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实体权益一样)。因此,检察官与被告人一样,应当享有同等的上诉权,遵循同样的上诉程序。检察官提出的上诉,可以不利于被告人。但对于无罪判决,即使明显错误,检察官也不得提出上诉。
同时,检察官是公益的代表,是中立性机关。检察官有义务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法律权威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法院判决有损被告人合法权益时,检察官有义务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上诉。有利于被告人的上诉,如果要撤回,应当经过被告人的同意。
需要指出的是,检察官的上诉符合法律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矛盾。因为这两个原则是针对已生效判决而言的,而检察官的上诉针对的是未生效判决。可见,二者因其对象不同可以共存。
第二,对于已生效判决的抗诉权。
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具有稳定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人都不能对此提出置疑。这就是判决的公信力。如果判决没有公信力,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应当严格限制检察官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对其提出抗诉。
2. 检察官提出抗诉,必须基于案件存在重大的法律适用错误,以纠正这种法律错误为目的而进行。
3.抗诉必须有利于被告人。对于原审法院所作生效裁判存在量刑畸轻或者错误地作出无罪判决等方面的情况的,检察官无权提出抗诉。对于检察官提出的抗诉,法院不得因此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4. 提出抗诉申请的检察机关只能是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五、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1.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1)从我国国情出发,有选择地移植国外法律制度。
“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自然生灵是这样,法律制度何尚不是如此。任何一项法律制度,不管多么完美,都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一旦离开了特定的生长土壤,它就很难生存。因此,在移植国外法律制度时,一定要注意制度的继受问题。要充分考虑它在国内的适应性、可接受性及它与国内法律制度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26] 法律移植如同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采用“优选法”。只有优中选优,移植过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成熟、最先进、最实用的法律。因此,我们在对待国外法律制度时,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先进的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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