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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段明学(2)
直至今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是迫于诉讼效率方面的压力。因此,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检察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这是我们在探讨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首先需要明确的。
二、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权限
我 国检察机关享有哪些自由裁量权?在多大程度上享有自由裁量权?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在立案、立案监督、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监督等各个方面都享有自由裁量权。[4]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姑且不谈其它方面,单就法律的规定来看:(1)在立案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就应当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检察官没有选择权,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得立案,而不能选择不立案,可见,在立案阶段我国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2)在立案监督阶段,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7条之规定就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而涉嫌犯罪与无罪的评价,均是建立在案件事实基础之上的,不能把有罪说成无罪,因此,检察官在立案监督阶段也没有自由裁量权。(3)在侦查阶段,侦查通常从立案后开始进行到案件事实全部查清,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时终结。《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侦查必须依法进行,那么,只要案件事实全部查清,就应当侦查终结,没有查清,仍应继续侦查,而不应以是否必要来体现。因此,在侦查阶段,检察官也没有自由裁量权。(4)在审查批捕阶段,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就应当批准逮捕,否则不批准逮捕,而不应以涉嫌有罪与无罪的评价过程,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衡量标准,因为只要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有罪,就不能自由裁量为无罪。(5)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的法定不起诉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存疑不起诉都不属于起诉便宜主义,存疑不起诉从法理上讲,应是“应当”不起诉而不是“可以”不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对此没有自由裁量权。(6)在刑罚执行监督阶段,《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要履行刑罚执行监督权,那么必须依据刑法关于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作出衡量、判断,这种衡量和判断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不能将有说成无,更不能想当然地自由选择,因此,在刑罚执行监督阶段,检察官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
因此,我国检察机关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其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于已经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具体情况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裁量适用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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