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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段明学(20)
在如何对待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问题上,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盲目排外。有这种倾向者固守中国文化传统,看不到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西文交流、融合的趋势,因而对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一概排斥。一是全盘吸收。有这种倾向者不能准确地把握中国的现实国情,不能理智地辨识中西之间的差异,企图全盘照搬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这两种倾向都是片面的,必须反对。
(2)坚持稳健性和发展性相统一。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涉及到方方面面复杂的问题,关系到我国检察制度整体性的、全方位的重大变迁,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因此,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相当艰巨的、漫长的过程,并不是我们想像的那样简单。遵循稳健性原则,就是要求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统筹兼顾,根据条件和时机逐步扩大、完善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能急功近利,一哄而上,遍地开花。目前,许多检察机关就存在着这种急功冒进的倾向。打着“改革”的幌子,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结果是你搞你的,我搞我的,既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影响了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
发展性原则,就是要有创新、有远见,要具有时代性、富于前瞻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完善,应当与检察制度的改革相结合,与整个司法制度的变迁相结合。要着眼于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前瞻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发展趋势。既不能盲目引进国外过时、已被淘汰的东西,又不能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相脱节。
(3)坚持法制变革与司法实践相结合。
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和一体遵行的效力,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和僭越法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检察官不得为之。这乃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在省级院研究室主任座谈会上明确指出:“错误的、随意的、违法的改革,不仅不会推动我们的工作,反而会延缓改革。有的所谓改革,制造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多,今天的改革很可能被明天再改革。尤其现在国家在制定司法改革方案和修改相关法律,我们不能自行其是,而要依法办事。”他还强调指出:“我看了报纸刊登的一篇文章,报道我们西北地区某基层检察院对一起案件做了暂缓起诉。我认为,包括零口供、辩诉交易等,可以进行理论探讨,但法律未修改或未经试点授权,是不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法律监督机关尤其不能这样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具有远见卓识的。目前,许多地区的检察机关无视法律,搞暂缓起诉、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等,这于法无据,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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