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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三)/肖佑良(5)
偶然防卫五种观点,争议了数十年,实际是个伪命题。对于偶然防卫定性而言,根本不存在什么好的结果,就是个典型的故意杀人既遂案件。其他四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定性都是用理论学说取代案件事实的证明。如果确实查明了偶然防卫,保护了第三人的性命,该结果与定性没有关系,最多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显然,结果无价值论这种片面强调结果的以偏概全的理论,面对偶然防卫这种案例,其缺陷显露无遗。本来是性质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结果无价值论竟然认为无罪,黑白颠倒,何谈心中充满正义?

“假想防卫”及“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1)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2)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3)防卫过当只能是间接故意;(4)防卫过当只能是过失,不存在故意;(5)防卫过当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教科书认为防卫过当,有过失的防卫过当;有故意的过当,还有意外事件”

评述:
刑法教义学中的假想防卫,各派貌似达成共识。假想防卫成立过失犯罪。这是教义学通过论证方式定罪的最典型的案例。刑法分则中所有的犯罪,刑事诉讼法都是要求通过证据材料证明犯罪成立。然而,刑法教义学反复给学子们洗脑,打着裁判案件要求充分说理的旗号,偷换概念,以充分说理取代案件事实的证明,结果导致大量的实务案例定性错误,前面已经提到的许霆案,货拉拉案,还有谭明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等,都是通过所谓的论证说理定罪的。论证说理,极易犯偷换概念的错误,极易在逻辑上出现漏洞,极易产生误判出现错案。
例如,谭明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谭明明案就是依据此论述定性的。如果不是论述定性,而是通过证据证明谭明明构成此罪,马上就会发现存在明显矛盾,也就是,谭明明是以放任自己死亡的方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这是违反常识的。(详情请见笔者其他文章)问题就出在,在论证中偷换了概念。“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中的“肇事后”,是指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是性质比较严重的事故。只有这个前提条件成立了,行为人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才能得出行为人对后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持有间接故意。谭明明在发生重大事故之前,仅仅是连续剐蹭了六辆汽车,连交通事故都算不上,何谈成立‘肇事后’?。如果说谭明明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那么谭明明也只是放任再剐蹭几台车,不能得出谭明明放任出现特大交通事故。可见,谭明明案裁判出现严重误判。谭明明案实际上就是个特大交通肇事案。现有证据唯一能够证明的,也就是成立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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